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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变性手术医院违约赔5万中断变性手术医院违约赔5万
“南京第一变性手术案”有了结论,南京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16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南京东方医院赔偿原告山东男子高婷婷损失5万元。
回放
去年6月7日,高婷婷与南京东方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书,由东方医院免费为他做变性手术,高婷婷配合医院接受媒体采访,保证医院的独家报道权。
但在高婷婷完成鼻子整形和激光脱须手术后,医院提出让他出具相应的证明。高婷婷拿着证明来到医院时,医院却以他不具备手术条件为由决定暂缓手术。为此,高婷婷将东方医院告上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协议。
去年9月21日,此案有了一审结果——高婷婷因未能出示相关证据,被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高婷婷于是上诉。
上诉
高婷婷据理力争
高婷婷的二审代理人——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明知做变性手术是需要提供离婚证明的,但是目前并未提供离婚的合法手续……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相应证明不到位,要求暂缓手术的抗辩理由成立’,并以此为依据,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王金宝律师举出了三点理由:医院单方要求高婷婷出具离婚证明,额外增加他的义务,以达到其不再手术的目的,显然存在违约的主观故意;原审法院依据东方医院提供的学术著作《整形外科学》关于易性手术的条件,认定高婷婷必须提供法院证明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文件才准予实施变性手术,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因为该书关于易性手术的条件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诊疗常规,只是该书作者的一家之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变性手术,原审法院和东方医院要求高婷婷必须离婚才能实施变性手术,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
医院违约赔5万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高婷婷在已经提供了妻子对于其变性所给予的理解和认同的证明后,东方医院单方提出暂缓施行手术,既不符合同约定,也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认定高婷婷上诉理由成立。鉴于东方医院明确表示拒绝为高婷婷施行变性手术,因此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已不存在,该合同应终止履行。东方医院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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